一、 |
依據本局110年7月29日桃教中字第1100063716號函續辦。 |
(一) |
申請資格為現任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與行政人員(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校長),並連續 服務本市滿七年(含)以上(含改隸前國立),且未有違反教 師法第四章各條款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者(年資計算至申請 之當年度7月31日止)。另服務本市期間,具教學創新、行政創新、學生輔導、行政服務及教育分享等表現績優者。 |
(二) |
教師自獲選該年度7月1日起至翌年度8月29日止,擇定以學期或暑假為單位進行進修,並視進修之必要性規劃所需時程,惟最長以半年為限。 |
(三) |
每年獎勵人數為教師9名及行政人員3名 (皆得列備取若干名),各類員額得相互流用;倘未符合獎勵標準時,得不 足額錄取。 |
(四) |
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得支領全額薪俸,其年資亦得併計。另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作為國內外進修研究期間所需相 關費用(不含國外出差旅費),其支用方式依相關規定覈實支給。 |
三、 |
請各校(含幼兒園)推薦績優教師,並於110年10月29日(星期五)前繳交申請書等資料至本案承辦學校青溪國中教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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