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溪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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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桃園市大溪區大溪國民小學110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目的:

(一)厚植中心學校性別教育資源,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  環境,以實現性別平等的目標。

(二)藉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使學生能自我悅納,並進而同理尊重他人之性別角色與認同,建立正確健康之性觀念並對性騷擾性侵害等犯罪情事亦有所警覺及防範。

三、實施原則: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

1. 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 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3. 在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4. 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改善其處境。

5. 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6.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

1. 學校發展設計課程活動、評量方式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2. 學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性侵害防治課程二小時。

3. 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4.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5. 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修習適性課程。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

    針對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等要項訂定防治規定,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四)其他相關組織規定─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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